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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小编为哪些内容属于要约的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撰写,不知道哪些内容属于要约的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的朋友可以通过下文了解:
具体包括合同的标的,对数量、质量、价款的约定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改变,属于新要约,正常情况下要约内容跟承诺内容应该是一致的。
一、哪些内容属于要约的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
属于要约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有: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不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生效不同。
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撤回、撤销不同。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三、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订立合同时,要约和承诺是必不可少的流程,在要约人向他人发出要约之后,如果受要约方已经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了承诺,即代表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要约人当然不能随便更改合同内容,更改了这些实质性内容的,承诺人要重新对新要约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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