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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案时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检察机关办案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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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小编为检察机关办案时限的规定是怎样的撰写,不知道检察机关办案时限的规定是怎样的的朋友可以通过下文了解:

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六个月,重大复杂的是十个月;省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死刑案件的期限是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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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负有对犯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款,并且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办理。那么,检察机关办案时限是多久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办案时限的内容。

一、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规定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六条规定:

1、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2、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3、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4、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5、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6、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二、检察院办案的时限

1、拘留及批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机关办案过程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这些程序在法律规定中都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检察机关办案时限规定,对于在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被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候可以做适当的延期,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读法江苏律师。

相信读者朋友经过小编一番耐心的解答已经对“检察机关办案时限的规定是怎样的”已经有较深的了解,若还存在疑惑可通过站内搜索找到答案。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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