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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解释效力是怎样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自诉吗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

AI答案

本文是小编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解释效力是怎样的撰写,不知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解释效力是怎样的的朋友可以通过下文了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解释效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不进行履行的情节比较严重的会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罚金。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构,任何的决定书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需要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否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解释效力是怎样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气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十五天之内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不上诉就是同意人民法院的判决,那么就得在规定时间进行履行义务。如果不同判决还没有在十五天上诉,也不执行判决的,人民法院会强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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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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