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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二、申请人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起诉(而不能称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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