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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小编为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怎么办撰写,不知道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怎么办的朋友可以通过下文了解: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我们可以因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我们造成合法权益侵犯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官官相护,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是不是就要自认倒霉了?对于我们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问题,看看行政诉讼法如何规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时原告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国家为了防止民告官,告官难的情况发生。颁布行政诉讼法,使人们告官也有了法的保障,对国家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也有监督。当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时,我们可以向法院诉讼,提出处罚。行政诉讼法真正体现出人民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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