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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法人分为哪几类人 民法总则法人分为 根据民法总则法人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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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新民法总则法人分为哪几类人?

民法总则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 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一、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 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能够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差异,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实践意义也更为突出。

二、非盈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规 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 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等。”

将非营利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 式,符合我国国情。

三、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对于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机关法人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 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 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 体经济发展活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 其特殊性;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法人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在我国法人是分为很多种的,这也是因为立场不同,所处的位置也会不一样,法人代表的是一个级组织,而且法人也承担着很多的责任,只要公司有任何的决定都必须要通过法人才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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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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