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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恐吓恶劣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行为认定

AI答案

本文是小编为寻衅滋事罪恐吓恶劣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撰写,不知道寻衅滋事罪恐吓恶劣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的朋友可以通过下文了解:

寻衅滋事罪恐吓恶劣行为认定标准是,导致一人或者是两人以上轻微伤的;让受害人精神异常或者是有自杀严重后果的;再或者是在公共场所随意的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多次出现的“情节恶劣”究竟是如何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法院更好的量刑,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解释对于“情节恶劣”作了如下说明: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可以明确知道《刑法》293条中的“情节恶劣”的具体表现,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准确量刑。

寻衅滋事罪是刑事案件,并且属于比较严重的案件,犯本罪的会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只要犯罪人员真心的悔改,在服刑期间好好的表现,有重大的立功或者是重大发明的都是可以申请减刑的。

相信读者朋友经过小编一番耐心的解答已经对“寻衅滋事罪恐吓恶劣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已经有较深的了解,若还存在疑惑可通过站内搜索找到答案。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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