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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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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小编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撰写,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的朋友可以通过下文了解: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1、公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 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分析,对行政诉讼的具体实践有重大意义,但是,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容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作出合理的回答。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下面,读法的小编简要从理论上进行阐述,以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

2、没有滥用职权。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证据确凿。

5、程序合法。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依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在以下几个时间点生效:

1、送达之日起;

2、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

3、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的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确定力。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过后该行为即取得合法效力。(2)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如果发现该行为确有法定的撤销变更理由,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以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并向行政性对人说明。

(三)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现的两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义务。(2)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行政主体本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拘束。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否则就构成越权或侵权。

(四)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我国行政法学界习惯上认为,执行力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即相对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际上,执行力也可针对行政主体,如果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主题负有某种义务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通过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体履行其义务。

综上所述,读法的小编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有几种情况、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所包含的内容这三个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以帮助大家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中,能够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合理的判断,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读法湖南律师!

相信读者朋友经过小编一番耐心的解答已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已经有较深的了解,若还存在疑惑可通过站内搜索找到答案。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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