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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羁押的一日抵一日,这是对于最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折抵情形,若最后被判处管制的,那么判决前羁押的一日抵二日。所以即使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被羁押者足够的犯罪证据之后,依旧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羁押的时间。
一、判决前羁押的一日抵一日吗?
判决前羁押的一日抵一日,这是对于最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折抵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很多的违法主体在最后被判刑之前,都会被司法机关羁押,由于羁押本身也是一种刑事处罚,且个人在没有被判决之前,原则上是不用承担刑责的,故此司法机关羁押民事主体,是必须要严格的计算羁押时间的,最后在量刑后可以进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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