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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 公务员申诉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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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案件的特点有,申请必须要由公务员本人提出;同时申诉的对象只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再者申诉的原因必须是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就是公务员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公务员申诉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1)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不涉及本人权益的申诉,公务员无权提出。若其公务员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人事处理决定是公务员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回避、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辞职、辞退和工资福利等作出的处理决定。具体分为行政处分决定和非行政处分决定两种。前者是对公务员违反义务和纪律的行为作出的惩戒,后者是因其他事由对公务员作出的处理。

(3)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这只是当事人本人的主观认定;人事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确实违法或不当,还有待于受理申诉的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因此,公务员提起申诉,并不要求人事处理决定确实违法或不当,而只要公务员主观上认为其违法或不当就可以提出申诉。

(4)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务员申诉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公务员所在机关违法或不当的人事处理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务员的申诉是国家为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事后补救制度,公务员法赋予受到处理的公务员提供表达意见,要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利

二、公务员申诉具有哪些比较明显的性质?

首先,事后监督性。事后监督是指某一具体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的监督。它又可分为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前者指某种行为发生后,监督机关或人员主动进行的监督;后者指某种行为发生后,该行为所指向的相对人提出申诉后才进行的监督。公务员的申诉属于被动监督。国家机关对公务员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后,公务员如对决定有意见或不服,可提出申诉,有关机关据此审核、复查、纠正的过程,也是对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或领导者进行监督的过程。

其次,权利保障性。是指公务员的申诉权对公务员其他各项权利的实现起着保障作用。由于公务员是国家政策执行的主体和社会管理的主要承担者,若要形成高效廉洁的工作氛围和保障国家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就必须首先使公务员自身的权利得到保障。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申诉权,公务员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申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它体现了申诉制度的权利保障性。

第三,程序性。法定程序是使申诉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保证。公务员法关于申诉的规定实质上就是程序规定,它是有效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切实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第四,主观臆断性。它是指公务员只要主观上断定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至于客观上公务员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必须经过有关机关审核后才能确定。但是这种主观臆断性还需要建立在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之上,否则公务员就有可能受到批评、处分甚至法律惩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诉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对判决的结果不服,而依法要求机关重新处理此案件,公务员在进行申请时就要确保自己符合条件,而且也是由公务员本人提出来,同时还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处理机关才会依法受理自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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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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