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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总则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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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扫除救助人免责的障碍,救助者必须是自愿施救的与之相对的就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

一、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四条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国家法律制度设计应当将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与有利于个人的行为紧密结合,而不能相反。《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做出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

一方面,扫除救助人免责的障碍,大家以后可以撸起袖子救人了。之前的《民法总则》三审稿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救助者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若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造成了受助者更严重的损害,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显然会抑制救助者积极施救,因为普通人难以识别自己何种行为属于重大过失。正式通过的文本删除了该限制条件,也就意味着只要是自愿去施救的,不管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都对受助者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救助者必须是自愿施救的。与之相对的就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比如在有先行义务、职务行为等情况下所实施的救助行为,若因救助者的重大过失扩大了受助者的损失,则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立法作出此种限制是合适的,既鼓励了普通大众对受助者积极施救,也提高了被动施救者的注意义务,有利于提高救助之效果。

在新法规定之前,见义勇为救人,如果被救助的人因此受到伤害的,那么施救的人依法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很多紧急的情况下,救人往往都会导致一些伤害的,如果这样要负法律责任,很多人都不敢再就救人了,所以新法将这个限制因素给去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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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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